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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政策

发布日期:[2017-01-06]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改革启动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4月29日和30日对外发布了两份补充文件,这两份被业界称为“打补丁”的文件可谓来得及时,通过一个个细节兑现政府承诺。针对劳务派遣企业,文件在保留差额征收的同时,增加可抵扣模式,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算算哪种方式最划算。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前期政策及时做出调整。

  针对市场担心影响债券利率,文件明确指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二者将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此举无疑使债市如释重负,有助于稳定债券利率水平,降低机构融资成本。

  而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总监赵立军高兴的是,他此前担心的“企业年金类产品要征增值税”问题此次也得到解决。新文件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营改增相关政策公告下发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财税部门从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角度考虑,进行了及时回应,这是非常必要的。”安徽省国税局总经济师胡立文说,补充文件的出台,对如何落实保障企业分享改革红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另一份补充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也在5月1日零点改革启动前顺利发出,给劳务派遣公司和常年走高速的企业带来福音。

  增值税时代,原先营业税对劳务派遣实行差额征收政策被平移过来,但差额征收是不能抵扣的。为照顾一些企业需求,文件在保留差额征收的同时,增加可抵扣模式,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多了更显政策贴心,企业就可以算算哪种方式最划算。

  高速公路费抵扣的焦点主要是抵扣凭证问题。由于改革刚启动增值税发票与高速路收费系统还未完全对接,为让更多交通物流企业获得减税红利,补充文件提出了过渡性举措,明确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可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实施的前夕,4月30日晚上23:32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政策《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营改增临门一脚:劳务派遣允许差额征税

  原来担心的“税”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了

  政策解读

  1.劳务派遣政策平移,采取差额纳税

  36号文件出台后,人力行业一片哀嚎,营改增采取全额纳税,纳税成本大幅度增加,将置人力行业于死地,本文件推出之后,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明确外包业务采取差额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代收代付部分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只能开普通发票。人力资源服务商开具普通发票无法让其客户用来进行抵扣税额。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营改增政策更加清晰,明确计税方法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爱员工政策解读,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政策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 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 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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