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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关劳务派遣“三性”、“比例”和“过渡期”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28]   

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规范的主要新规定有三个,一是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三是实施劳务派遣新规定设定了过渡期。

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所做的上述三方面的新规定表明,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现状的规范遵循了“存量容忍,增量控制,逐步解决”的原则;体现了“岗位限制,数量控制,权益保障(同工同酬)”等具体内容;对劳务派遣的规范设定过渡期之目的有三个,一是防止形成规模性清退,造成失业问题;二是避免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尽量不妨碍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综合国家对劳务派遣有关“三性”、“比例”和“过渡期”的新规定及其立法思路和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规范、调整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大致可按以下四个阶段思考操作方案:

第一阶段,20121228日前,已经施行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不强制要求必须符合“三性”规定,也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二阶段,20121228日、特别是201371日至2014228日期间,新施行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三性”强制性规定,但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三阶段,201431日至2016228日期间,新施行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既要符合“三性”强制性规定,又要履行民主程序对“三性”岗位予以确定,然而暂时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四阶段,201631日以后,施行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既要符合“三性”的强制性规定,还需履行民主程序对“三性”岗位予以确定,又要执行“10%比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试通过以下事例说明一下如何规范、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问题:

某公司经摸底调查,现有30%的劳务派遣人员,且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10%20121228日前开始使用的,有些人员的岗位不符合“三性”的强制性要求;20%20121228日至201431日期间使用的,均符合“三性”岗位的要求。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比例”的调整过渡期两年届满、即201631日以后,则该公司经调整后,保留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比例最多可为20%。也就是说,只需要将20121228日至201431日期间使用的占用工比例20%的劳务派遣人员缩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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