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一: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不足两年的较多。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没有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等内容。
问题之二:在非“三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有一定普遍性。部分用工单位在主营岗位上主要或全部使用劳务工,如电信、银行、石化营业窗口或柜台中大多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且用工期限呈长期化趋势。
问题之三:派遣制和非派遣职工混岗普遍,同工不同酬问题突出。一些用工单位在同一工作岗位混岗使用派遣制员工和本单位职工,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派遣制员工相对于本单位职工劳动报酬明显偏低,直接影响了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
问题之四:一些单位存在违法自我派遣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仍有个别单位自我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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