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机制上看,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和集体谈判规定两种,二者是互补的;从内容上看,也有两个方面,即关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和关于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管理;从形式上看,一种是单独立法,另一种是在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中体现;从出发点来看,一是要促进劳务派遣的发展,同时要为劳务派遣型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
1、欧盟国家
法国1972年立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了法律规定。同时,国家一级的跨行业的集体谈判协议以及行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协议,也对劳务派遣行为起到管理作用。
德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定,最近进行了修订。在德国,行业集体谈判协议就是法律标准,但是,劳务派遣行业还没有被包括在行业集体谈判中。但是,已经有公司一级的谈判,有6个工会集体与一个劳务派遣机构就派遣工人的权益进行了谈判,这可能会推动今后达成多个雇主关于劳务派遣的协议,并最终实现在行业一级关于劳务派遣的谈判协议。
2、美国
美国实行自由化得劳动力市场政策。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专门法律规定,也没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专门立法,但是通过现有法律体系的调整,逐步将劳务派遣问题囊括进来。
3、日本
日本从1986年开始劳务派遣立法,直至20世纪90年代,不断进行修订,趋势是逐步取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限制,包括取消限制劳务派遣从事的职业以及年龄限制等。
(二)劳务派遣的管理内容
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劳务派遣机构的定义、合法性和合法化;
2、劳务派遣各方面的关系
3、劳务派遣机构的职责
4、限制使用劳务派遣型就业的情况
5、劳务派遣合同的最长期限
6、劳务派遣合同的更新
7、劳务派遣型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机构的代表权
8、劳务派遣型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的代表权
9、劳务派遣型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平等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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