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三性原则的内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的理解,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岗位。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时的岗位。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不得发生在用工单位正常的、持续性的劳动岗位上。
二、三性原则下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劳务派遣呈高速增长态势。《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无论是劳务派遣企业的数量,还是派遣人员的规模都呈高速增长态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年里,派遣从业人员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2000万激增至2700万。而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有658家,从业人员33.3万人;到2008年底,劳务派遣单位1149家,从业人员52万人,劳务派遣企业增长175% ,人员数量增长58% 。北京某开发区用工单位2007年使用派遣工5000多人,2008年猛增为1.9万人,是原来的3.8倍。
再次,在我国,通过派遣方式进行长期用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常态。据不完全抽样统计,95%以上派遣员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实际上小于一年的灵活性用工岗位,比例甚微。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差异,他们的劳务派遣大部分都用于短期性的用工岗位。这种差异除了西方由于经济形态发展较高阶段导致更高灵活用工需求之外,也与不同国度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处理突发性、季节性用工需求的方式有关。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灵活性用工需求尤其是突发用工需求,
企业基于成本的考虑,更愿意通过员工加班来解决。同时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机会,对于长期的劳务派遣选择接受。而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对此更是持“不告不管”的态度。派遣期限长期化广泛存在成为不争事实。另一突出现状是与主营业务关联密切的派遣岗位大量存在。在用工单位中,单个派遣岗位占总用工量比例较大的岗位,多数与主营业务关联,比如众多商业银行柜面人员、制造业的生产线上操作工等。这些与主营业务关联的岗位占派遣岗位中的比例至少80%。
第三,对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部分得以实现。部分仍然没有落实。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加入工会等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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