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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理员工主动离职操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6-08-10]   

一、员工主动离职的常见情形

(一)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员工离职,法律上没有规定书面通知程序,但用人单位可以在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员工离职程序、工资支付前提条件等事宜。

(二)正式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要求:劳动者享有主动择业的权利,但需提前三十日。

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辞职信。

正式员工在离职时没有按照上述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呢?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离职管理制度不为其办理离职,不签批离职证明,若员工未经办理离职程序私自离开的,单位可按旷工处理,予以开除;并按奖惩办法中的旷工规定扣发工资。

(三)员工在法定情形下可以离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员工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在上述情况下,员工在离职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除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擅自离开,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来处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以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的时间为准。员工如果无法证明其离职时间先于用人单位辞退的时间,并且通知了用人单位离职的上述理由的,在请求经济补偿时很难被支持。

(四)员工可以立即离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的适用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离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个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时应当就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进行书面确认,不应当直接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员工主动离职的操作程序

(一)员工提出辞职申请

因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员工应于离职前的三十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法律规定情形下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出书面申请,除本节一、员工主动离职的常见情形中(四)员工可以立即离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的适用情形以外,员工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二)工作移交

员工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离职员工与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三)事物移交

离职员工应当移交就职期间领用的办公用品、通讯工具、考勤卡、钥匙、借阅的资料、各类工具等,接交人签字确认。

(四)款项移交

离职员工应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交至财务部;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交至财务部;并由离职员工和接管人签字确认。

(五)结算工资等款项

结算工资;应得到但尚未休假期间的报酬;按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拖欠离职员工的其他款项。

用人单位需扣除离职员工拖欠的借款、罚金;扣除离职员工未交接工作的赔偿金;扣除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款等。

(六)关系转移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且违约金、赔偿金结算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为离职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关系、社保关系转移。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将这一时间缩短为十五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关于档案关系保存、迟延转移的违法责任,但在劳动争议实践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丢失、档案迟延转移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予以判决。

以北京地区为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民一庭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见案例四十五)

(七)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未出具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约定了服务期的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一)员工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不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下列情形,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员工离职用人单位的权利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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