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异地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逐级转诊,由参保地转诊医院填写《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审批表》),参保人员携带《异地转诊审批表》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在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后,在《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内的医院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与参保人员结算。
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
异地人员所患疾病在居住(工作)地选定的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确需到当地其他医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选定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其医疗待遇按异地居住(工作)人员的支付标准审核结算。
异地人员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由选定的居住(工作)地最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异地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对于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家属或同事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需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通过电话形式,将相关信息报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异地急诊人员出院后提供相关入院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符合急诊情况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
异地急诊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600元)结算。患者经门诊紧急抢救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4、对于异地人员符合《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统筹病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统筹病种认定标准的,按照《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交统筹病种申请材料。经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统筹病种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异地人员在办理异地长期居住手续后,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按照烟台市统筹病种相关政策审核报销,未办理长期居住手续之前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
尿毒症患者因出差、探亲等原因,需异地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其异地透析相关费用按照异地人员相关政策报销。
(三)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以及结算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规定,符合参保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转诊(含急诊)及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开通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以下简称省平台联网结算)业务的医院进行异地住院治疗的,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执行转诊政策规定。
符合省平台联网结算条件的患者,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网上备案后,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本次入院信息无误后,收入院治疗。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金额,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参保地医疗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患者出院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明细单》、住院费用发票等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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