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因成本低、风险小、管理便捷而获得了很多企业的青睐,然而近年来,随着实务中劳务派遣被随意的扩大使用,相关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劳务派遣用工口径被不断收紧,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纷纷将注意力转向业务外包,但由于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甚至常常只是简单地“新瓶装旧酒”,往往因此而引发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三个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员工。三者之间关系如下:
1、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行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包括行使管理权、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劳务派遣关系,通过民事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派遣员工进行指挥和管理,派遣员工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用工单位无需履行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业务外包
在业务外包的形式中,存在三个主体,即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外包员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承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承包方行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包括行使管理权、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2、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通过业务外包协议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方根据外包协议的约定为发包方提供专业服务或负责具体业务,并对该项服务或项目负责,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整体的外包服务费用。
3、发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外包员工仅仅是接受承包方的指派,具体执行工作任务,故发包方不对外包员工承担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任何义务,亦无任何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权利。
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除了上述表格中的相关要求外,劳务派遣用工还存在以下特殊限制:
1、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派遣单位违法使派遣员工的权益受损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不得区别对待;
3、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在常规岗位及核心岗位上则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4、用工单位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劳动合同工加派遣员工)的10%。
综上,正确的理解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以上几方面的区别,将能够有效指导HR应对相关工作,懂得从何处着手安排相关协议及文件,一方面可以避免真正的业务外包被打上劳务派遣的标签,引发员工的恶意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简单的“假外包、真派遣”的错误做法,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用工安全,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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