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再出惠民新政,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生育保险由原来的定额报销改成了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报实销。明年起,职工在分娩前因生育引起疾病纳入到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也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
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定额报销400元
根据规定,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妊娠期糖尿病等也可报销
“女职工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明年起,女职工因妊娠产生的疾病如妊娠期糖尿病等都可以得到报销。
今后,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结算。每年节余的人次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支配,超支的人次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因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出血和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除按住院人次付费外,发生的统筹内支付额超过1.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超出额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费标准主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顺产、剖宫产及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人次比例和人均统筹内费用,近三年生育住院费用结算情况进行核定,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
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报实销
参保职工生育,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出院后,持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出院医学诊断等材料,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现生育职工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实报实销。
建立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制度,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未经参保职工或其亲属同意,使用的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与此同时,参保职工异地生育,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
六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
(三)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
(四)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
(五)未经审批到烟台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的费用;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16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将参加生育保险。今后,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待遇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六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生育保险费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何标准?享受“四类”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享受“四类”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因生育引起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标准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标准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本地住院分娩可直接结算
今后,参保人员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本地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住院分娩。异地分娩的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分娩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于分娩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生育保险费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何标准?享受“四类”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享受“四类”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因生育引起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标准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标准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本地住院分娩可直接结算
今后,参保人员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本地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住院分娩。异地分娩的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分娩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于分娩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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